註:經獨立公司註冊,並獲得稅務豁免後,開始運作的「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泉福堂有限公司」簡稱為「新註冊教會」。

A. 有關特別會友大會的常見問題

問 : 為何泉福堂需要進行獨立公司註冊 ?

:

  1. 回應播道總會在2019年⿎勵各附屬堂會作獨立註冊的議決;
  2. 與總會和其附屬堂會分隔為獨立註冊公司之後,泉福堂的財務和資產可以免受關聯團體的影響,從而得到較穩妥的保障 ;
  3. 提⾼透明度,將來泉福的財務和其他資料可透過公司註冊處查閲。

 

問:會友是否一定要交委托書?

答:不一定要,但因疫情關係,不知道在特別會友大會當日是否會有聚會限制,所以教會鼓勵會友應儘量利用委托書,以免流會。

 

問:五個議決事項是否需要就每項分開來投票?

答:不需要,五個事項是以「捆綁式」一起來議決。

 

B. 有關組織章程細則的常見問題 

問:附件 3 細則 4c 為什麼章程要寫明「教會收入和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或移交給會友」?

答:這是作為非牟利機構向稅務局申請稅務豁免所必需的條款之一,而章程細則是有其他相關條款去處理教會日常運作上的需要,如支付同工薪酬,墊支費用,會友確實為教會提供服務的合理及恰當報酬,例如印刷刊物或裝修工程,或符合教會宗旨並得到執事會批准的慈惠開支等。

 

問:我幫團契買了些有需要用的東西,可以問教會付還我的支出嗎?

答:一般情況是可以的。請儘量事先得到教牧同工的同意,包括大約的金額數目,並保留單據。

 

問:附件 3 細則 5a 為什麼若「新註冊教會」一旦清盤,而我已經不再是會友接近但不超過一年,我還要負責分擔不超過港幣十元的支付?

答:這是常用的典型條款。在一般情況下,一間擁有會員的公司或擁有會友的教會機構公司需要清盤時,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某些導致清盤的不良因素很大可能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所以這條條款是為了防止會員或會友在這個時期,選擇退會以逃避當初成為會員或會友所承諾的責任。

 

問:附件 3 細則 7a 執事人數總共不少於 7 位,不多於 12 位,是否以後不能改變?

答:不是,經會友大會投票可以議決通過作出更改。

 

問:「新註冊教會」在公司條例下的董事責任由誰來負責?

答:由執事出任公司董事,履行此責任。見附件 3 細則 7e

 

問:附件3「章程重點撮要」中的細則與現在的章程細則大致上有什麼相同或不同之處?

答:按此見詳細比較

 

問:附件3 細則6c 「會友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過去一年出席崇拜平均人數的一半,或不少於 200 人,以較少者為準」,應該怎樣理解?

答:
例子一:若過去一年出席崇拜平均人數為 500 人,即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 500 的一半」即 250人,或「不少於 200 人」,以較少者為準。所以法定人數為不少於 200 人。
例子二:若過去一年出席崇拜平均人數為 300 人,即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 300 的一半」即 150人,或「不少於 200 人」,以較少者為準。所以法定人數為不少於 150 人。

 

問:獨立公司註冊後,奉獻支票抬頭是否要加「Limited」?
答:我們會盡量與銀行商討爭取,看能否做到不用加「Limited」也能入票。

 

問:獨立公司註冊後,教會是否仍然是非政府組織(NGO),屬於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IR88)?
答: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獨立公司註冊的同時,我們也向稅務局申請成為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當在稅務局的申請成功之後,「新註冊教會」才會正式運作,確保不會出現空窗期,使會眾的奉獻不能獲得稅務豁免。

 

問:年度會友大會(AGM)通知期會否有變更?
答:據公司條例規定,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期需至少21天。而按照以往慣例,我們會儘量給予會友1個月通知。另外,有關特別會友大會(EGM),據公司條例規定,一般決議需至少14天通知,而特別決議需至少21天通知。

 

問:總會除了面對各堂會能否按公司條例準時提交財務核數報告的壓力之外,有否受政治因素影響,而作出鼓勵各堂會進行獨立公司註冊的議決?
答:總會早在2019年年初就作出此議決,鼓勵各堂會作獨立公司註冊,相信與政治無關。

 

問:為何要作出執事任期的變更?
答:過往執事的任期為3年,可連續2任。變更後,執事的任期為2年,可連續3任,仍然是最多連續6年。植堂之初,選擇1任3年是能夠起到穩定作用。經歷了超過10年成長,考慮到執事的交接和傳承,避免一次過要更換太多位執事,1任2年的方案,較能分階段換人,使執事更替能有更好、更暢順的換屆安排。

 

問:按附件 3 细則 7c 的內容,參選執事人選如何產生?

答:執事會是會不時考慮和商討合適的執事繼任人選,以確保執事團隊的傳承和教會的持續發展,並在過程中透過堂主任牧師咨詢教牧同工的意見。而每一屆新執事選舉所需要的席位 (若有的話),是會考慮到教會的需要和現任執事的任期,由執事會商討議決。
任何會友是可以建議(組織章程中的英文用語是 may recommend) 人選給堂主任牧師考慮,並經與教牧同工商討後,向執事會推薦人選;但這不是必須的程序,亦不是說若沒有會友建議時,就出現沒有人選可作考慮的情況。執事會最終議決的參選執事名單,是會考慮但並不局限於由會友建議的人選。執事必須符合7c所列出的三項資格要求。

 

問:附件 3 細則 6c「會友大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過去一年出席崇拜平均人數的一半,或不少於 200 人,以較少者為準。」,在估算過去一年出席崇拜平均人數時,會否包括非會友?

答:不會。

 

問題:堂主任牧師為必然執事,但如果亦出任公司董事而又收取薪酬,是否未能符合税務局有關税務豁免的相關條款?是否會影響新註冊教會申請慈善團體免稅資格?

答:
根據稅務局的有關條例,慈善團體的章程必須規定:
1) 團體所賺取的利潤,只限於用作推動團體的慈善宗旨所用,而絕不能將利潤攤分給公司成員。(附件3 細則 4b & c)
2) 除了實報實銷的開支外,董事並不可以受薪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報酬。(附件3 細則 4d)

在特殊情況下,慈善團體可以就個別董事的支薪安排與稅局討論,原則是:
1) 有關人士具備其獨有專業資格、資歷 (如堂主任牧師) 。
2) 支薪安排的合理性。
3) 所支薪金屬於合理水平。
4) 受薪的董事須避席相關薪酬討論。
5) 須在規管文書上清楚撰寫有關安排。

一般而言,受薪董事的人數不能多於董事會法定人數的一半。(附件3 細則 7d)

所以堂主任牧師出任公司董事而又收取合理薪酬是符合慈善團體的規定,也不會影響新註冊教會申請慈善團體免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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